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7 13:5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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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0 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卫人发〔2011〕73 号)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其全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会”或“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委员会”,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分支机构不刻制印章,凡需使用印章时,均需按流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本会用印。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定,自觉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规范全称。所有合同必须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名义签署,盖协会印鉴。

)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 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生命关怀的中心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客观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行业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分支机构应在会授权范围内推荐发展会员,其推荐发展的会员既是会会员同时也是分支机构的会员,由会统一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十二条 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为常务理事,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 热心生命关怀公益事业,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

(二) 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三) 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和社会需求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四) 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领衔至少要有3个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组成团队,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和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等。

(五) 拟开展的业务工作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范围,且不得与协会已设置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条件:

(一)有社会爱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资金,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专项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管理条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五)专项基金负责人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专项基金参照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

(二)机构提出设立申请的,需提供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信用证明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个人提出设立申请的,需提供发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信用证明以及联系方式等。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业务成就、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及本人签名。

(五)办公地点、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时间、地点、邮编、联系电话等)。

(六)拟开展的业务范围及其工作范围。

(七)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按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 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报送会会员部进行初审。

(二)会会员部提出初审意见报秘书长审核。

(三)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提交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由本会报国家卫健委和民政部备案(专项基金的设立须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完成筹工作后,召开分支机构设立大会,正式行文批复并颁发分支机构证书、牌匾和负责人聘书。

第十 成审批流程后,由本会将审议结果通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第十 分支机构筹建期间,由本会职能部门负责指导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工作应在半年内完成未能按时限完成的,按程序终止分支机构的设立。

筹建期内应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一)拟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起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三)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四)筹集资金、征集会员、落实办公地址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设置专职人员);

(五)召开筹备工作会议,会安排人员参会并听取工作汇报

(六)向本会提交申请召开分支机构设立大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召开设立大会。

第十 分支机构的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

十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终止:

(一)已完成协会授权任务的;

(二)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不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五)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活动的、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在协会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分支机构执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业务不相符的活动。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印章、开立账户,不得推荐、监制产品。未经协会同意,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放证书、奖牌,开展评选、评比活动。

 鼓励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但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有偿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必须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不得将“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省略或使分支机构的名称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断开。不得冠以协会主管单位或登记机关名称。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民政部。

 分支机构每年12月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新发展会员名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领域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必须是常务理事或理事)。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主任委员由协会聘任,其余负责人须经本会批准后由主任聘任。主任委员不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分支机构负责人聘任和变更要报协会审批,由协会制发聘书。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名报协会审批后聘任。

专项基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和投资,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职责和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协会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

(三)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年会,组织开展一次面向社会有一定规模(100人以上)的业务活动。

(四)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六)会报告分支机构工作,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本会,配合本会做好年检、审计和评估工作。

(八)组织召开本分支机构年会(委员会会议),配合本会组织本分支机构年度考核。

(九)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完成本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协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提交会议总结报告。

三十四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分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达到换届要求的分支机构完成换届工作。分支机构换届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届期满4年,机构运作正常,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每年能够完成“分支机构承诺书”中承诺的任务;

(三)每年能够按时交纳会费,没有欠费记录(欠费已补交的除外);

(四)能够按协会要求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最少3个单位会员和30个个人会员;

(六)管理制度健全;

(七)每年至少组织1次活动(如:论坛、研讨会、年会、培训等);

(八)所有开支和活动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凡两年以上未组织开展活动,也不能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会议,有两年以上欠费记录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换届。

三十五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与本会签订工作责任书。分支机构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限期整改或调整主任委员。

第三十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按规定启动分支机构终止流程

第三十 分支机构应从严控制专业学科组的设置并严格管理。如确有设置需要,分支机构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 务活动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生命关怀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按本会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本会秘书长签订。

四十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本会会徽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十一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四十二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四十三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事管理规定和本会有关制度。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及港澳合作事务,统一交由本会办公室管理。

四十四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 在本会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支机构应该结合本专业领域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制定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专业领域行业进展对标准进行修订。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社会有一定规模(100人以上)的业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分支机构建立微信或其他新媒体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有关制度。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五十 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五十一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十二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中国生命关怀大会”等大型综合性活动

五十三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五十五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须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法定账簿核算。

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强拉赞助等。以本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核算管理

五十七 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财务规章

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十八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五十九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符合《章程》规定

第六十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名义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资金代行宣传、教育、培训等事项。

第六十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六十 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需制定预算按程序报总会批准。一次活动支出10 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论坛等,需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后报批。

第六十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分本会审批并备案,统一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六十五 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六 本会原则上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会审批。

六十七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六十八 本会按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级。

六十九 考核内容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七十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年度优秀分

支机构”的荣誉称号;对其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授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第七十 对考核结果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并自约谈之日起停止其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三个月进行整改;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后可免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并启动终止分支机构的流程。

第七十 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七十四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协会原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