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7 14:0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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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0 号)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

 本会统一负责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会员部具体执行。

第三条 会员部负责会员的发展工作,负责受理会员申请、注册登记、收缴会费、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书以及会员服务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发展情况。 

第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向本会推荐发展会员。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登记注册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订统一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为每一位会员提供网络远程登记、修改、查询接口。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发放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副理事长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普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三)荣誉会员分为:荣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四章 入会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我国生命关怀事业和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安宁疗护事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十一  凡年龄在18-70周岁(含70周岁)的,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是:

(一)副理事长会员: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各领域的司局级领导干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带头人、国内著名大型企业负责人、三级甲等医院院长等。

(二)常务理事会员:与生命关怀相关行业的学术权威、知名专家、正研究员、正教授、三级甲等医院的副院长和主任医师、国内知名大型企业负责人,省级生命关怀协会主要负责人。

(三)理事会员:与生命关怀相关行业的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县级医院院长、副院长,主任医师,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药学界的专家养老政策、技术、服务方面的专家学者大型企业负责人,地市级生命关怀协会主要负责人等。

(四)普通个人会员:

1. 普通个人会员:与生命关怀事业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2. 中国生命关怀志愿者:社会各界生命关怀爱心人士。

(五)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1. 荣誉会员:

(1) 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本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会员;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

(3) 对我国生命关怀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誉会员。

2. 特邀会员:对生命关怀事业发展发挥指导作用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单位。

十二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入会条件是:

(一)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科研院所、重点大学、国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二级医院、私立综合医院,重点专科院校,较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命关怀协会;

(三)理事单位会员:县级医院、专科院校、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地、县生命关怀本会;

(四)普通会员单位会员: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生命关怀事业相关的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申请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均须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本会官网邮箱提出申请

1. 申请个人会员,须提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单位会员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简介、单位信用报告或其他法定资格证明材料;

3. 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本会会员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普通个人会员资格审核通过,由会员部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完成会费交纳事宜后,核发会员证书。

(二)理事会成员(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审核通过,由会员部报本会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经批准后,完成会费交纳事宜,由会员部核发会员证书。

(三)经理事长批准的理事会成员(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单位会员,由会员部提交会员发展情况报告,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资格生效。

(四)在本会官网上发布会员名单。

第六章  退会管理

·  第十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退会。由会员部在本会官网上发布公告。

    (一)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意愿,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同时交回铜牌。

    (二)所有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理事会员2次不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员2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能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本会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销其会员资格;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销其会员资格;

    (五)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由理事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资格。受到本会处理的会员,三年内不得当选或受聘本会任何职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  第十 会员享有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荣誉会员特邀会员);参加本会的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和国际会议;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 单位会员享有权利:除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外,可在协会业务范围内独立申请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及联谊活动利用本会官网等传播渠道宣传活动信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  第十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会员服务

·  第十 本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要求,会员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  十条 本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发挥会员的资源综合优势,为会员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   本会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强化会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业务水平。

·   本会设立研究课题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会员享有优先申报权。

  

·  第二十 本会设立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优秀成果奖,奖励会员在生命关怀领域的优秀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  第二十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优秀成果奖每届(或年)评选一次,对获奖者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  第二十 本会按年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进行评选与表彰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  第二十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及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  第二十 会员会费管理收缴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生命关怀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